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95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切实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现就技工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设置技工院校公开招聘岗位条件时,专业名称除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外,也可参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确定,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
二、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三、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中国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前15名;省级一类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大赛前3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任教。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公开招聘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扩大技工院校选人用人视野,建设高素质技工院校教师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转自技能职教网)